关于向依鸣(广州)服饰有限公司送达《催告书》的公告
公告
依鸣(广州)服饰有限公司:
我中心已受理你单位未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为蔡利仪等4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投诉案(详见列表),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以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穗公积金中心穗公积金中心天河催字〔2026〕44-47号《催告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应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我中心天河管理部办理补缴手续。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我中心书面提出。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中心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4月3日
穗公积金中心天河催字〔2026〕44号,蔡利仪,5435元;
穗公积金中心天河催字〔2026〕45号,黄泽江,5638元;
穗公积金中心天河催字〔2026〕46号,陈剑雄,5435元;
穗公积金中心天河催字〔2026〕47号,朱业明,54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