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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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审批设定依据
2016/09/08 4.6k 阅读 130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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