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医院:
你院《关于商请重新复核部分门诊大病用药违规认定的函》(院函发〔2018〕13号)收悉。按照医保有关规定,为使门诊大病医保药品适应症及医保限定支付范围等医保政策的平稳过渡,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2018年1月31日前为参保患者提供门诊大病服务时,自治区药品目录的医保限定支付范围与我市门诊大病用药范围和诊疗项目目录中门诊大病用药范围不相符的,不作为违规认定,2018年2月1日后为患者提供门诊大病服务时,你院应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限定支付范围及医保相关规定执行,同时,我局印发的《门诊大病用药范围和诊疗项目目录》不再执行。
此复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