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审批服务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深化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按照《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要求,自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为作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后的相关登记、备案、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养老机构登记、备案权限和程序
从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各级民政部门和审批服务管理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新成立养老机构应先到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或工商登记,之后到民政部门进行备案,填写《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附件1)、《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附件2),民政部门为养老机构出具《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附件3)。养老机构设置床位100张(含100张)以上或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含4000平方米)以上的,由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和民政局分别负责办理养老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工商登记和备案手续,养老机构设置床位100张以下或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以下的,由县(市)区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分别负责办理养老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工商登记和备案手续。民政部门是公益性养老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办理公益性养老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时,应先取得同级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同意。
二、养老机构登记、备案要求
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要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办理养老机构登记所需材料、申请表、审批流程、办理时限、联系方式等,要按照“一门、一网、一次”的办理原则,不断提高服务便利化水平,逐步实现申请登记养老机构线上“一网通办”、线下“只进一扇门”、现场办理“最多跑一次”,最大限度方便申请人办事。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在受理或咨询养老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时,要向申请人出具《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附件4),民政部门在出具“业务主管理单位审查意见”时,严格按照《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规范要求进行审查,并要求出具消防、环境、食品安全等部门的审查意见,经实地踏勘、材料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养老机构登记审查意见书”(附件5),不符合条件的当面或书面告知申请人。养老机构办理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或工商登记后,应在15日内到相应的民政部门进行备案,未经备案的养老机构不得进行经营。
三、已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备案手续办理
已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养老机构,请于2019年6月30日前,按照“养老机构设置床位100张(含100张)以上或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含4000平方米)以上的,由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和市民政局分别负责办理养老机构的登记、备案手续,养老机构设置床位100张以下或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以下的,由县(市)区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分别负责办理养老机构的登记、备案手续”的标准,到相应的民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到期未办理备案的,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仍然有效,有效期满后不再换发新证。
四、加强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对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职责,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安全风险、违规经营、虐待老人等行为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属于建筑、消防、食品卫生、医疗服务、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告知城乡住房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并配合做好相关查处工作。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告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处罚权的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直至吊销登记证书。
五、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审批服务管理局和民政局要对养老机构的登记、备案工作高度重视,加强协调沟通,明确工作职现,做好部门之间的数据对接,掌握相关信息。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对养老机构进行登记时,要充分征求民政部门的意见,登记工作完成后要及时将有关信息传送给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要主动与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对接,加强协作,按照要求做好养老机构的备案手续,并要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违规违法养老机构的行政处罚信息,要及时通报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附件:1、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2、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
3、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4、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5、养老机构登记审查意见书。
银川市民政局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2019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