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日期:2026-04-03 15:33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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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门市监罚送告〔2026〕040320号
中融北斗新技术有限公司等20户(详见附件1):
本局于2026年4月3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京门市监罚告〔2026〕07180号-07199号),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内容:你(单位)因2023年度、2024年度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税务状态显示为“非正常”或“非正常户注销”。2026年3月9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登记住所进行现场检查,确认你(单位)未在登记住所开展经营活动;经查询“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附件中北京景润晟园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及中保联(北京)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公示实际经营地址,分别为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大兴区春和路39号院1号楼4层3507、北京市朝阳区京通苑12号楼3层320,经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发送协助调查函(京门市监协查〔2026〕013001号-013002号),根据回函确认北京景润晟园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及中保联(北京)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均为在公示地址开展经营活动,经查询“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其余18户(单位)均未公示未公示实际经营地址;通过企业登记档案预留电话仍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改)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改)第十八条第一款,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京门市监罚告〔2026〕07180号-07199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附件1:中融北斗新技术有限公司等20户名单附件1:吊销企业名单(雁翅所)
联系人:赵金祥、彭得坤 联系电话:010-61839311
联系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雁翅村公路北164号
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