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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640100-108/2014-00782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 发布机构: | 银川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4-09-17 |
| 责任部门: | 市民政局 | 发布日期: | 2014-09-17 |
| 名 称: | 关于做好2014年城乡低保户和部分优抚对象采暖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 ||
关于做好2014年城乡低保户和部分优抚对象采暖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区民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银川市城乡低保户和部分优抚对象冬季采暖费补贴办法》(银政发【2012】99号),确保城乡低保家庭冬季正常取暖,体现市委、市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爱,现就做好2014年冬季采暖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掌握采暖费补贴标准。按照《银川市城乡低保户和部分优抚对象冬季采暖费补贴办法》规定,我市城市低保户冬季采暖费补贴标准按照其领取低保金补差高低确定。由于2013年10月根据《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银川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银政办发【2013】176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调整为350元/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2300元/年,低保家庭月人均补差标准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因此,为准确界定今年低保家庭月人均补差标准,现将家庭月人均补差标准占低保标准75%以上确定为278元(含278元)以上(补差含银川市增发的每人每月20元低保金,下同);家庭月人均补差标准占低保标准50%以上—75%以下确定为185元(含185元)以上—278元(不含278)以下;家庭月人均补差标准占低保标准50%以下确定为185元(不含185元)以下,所对应的冬季采暖补贴标准不变。
二、请三区民政局接此通知后,要立即尽快启动今年城乡低保户和部分优抚对象采暖费补贴工作,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低保专干对《银川市城乡低保户和部分优抚对象采暖费补贴办法》,尤其是较之去年有所变化的内容,进行认真学习,熟知补贴办法的范围、标准、程序。
三、请三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乡镇)要本着对政府负责、对补贴对象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办法》界定的范围、标准、程序对低保户、部分优抚对象进行逐户逐级审核。发现不按照规定审核、不按照要求填写相关信息数据,延误冬季采暖补贴整体工作的,我们将进行通报批评,并退回重新进行审核上报。
四、为尽早兑现城乡低保对象和部分优抚对象冬季采暖补贴,请三区民政局务必于11月10日前将审核好的发放名册和汇总表报送我局低保中心,力争在财政扎帐前完成发放工作。
银川市民政局
2014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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