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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640100-108/2013-01420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 发布机构: | 银川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3-08-28 |
| 责任部门: | 市民政局 | 发布日期: | 2013-08-28 |
| 名 称: | 关于印发《银川市民政局系统民政业务带头人选拔培养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关于印发《银川市民政局系统民政业务带头人选拔培养暂行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基层单位:
现将《银川市民政局系统民政业务带头人选拔培养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民政局
2013年8月28日
银川市民政局系统民政业务带头人
选拔培养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保护、调动、激发民政行业业务骨干的工作积极性,切实发挥民政业务骨干的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切实加强民政人才队伍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政业务带头人涉及民政局机关各科室,局系统事业单位管理、专业技术及工勤技能带头人。其范围为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包括在编及聘用人员。围绕民政事业科学发展总体部署,市民政局每两年在全局系统选拔培养一批民政业务带头人。
第三条 民政业务带头人选拔培养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突出实绩、好中选优、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民政业务带头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坚定,道德高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工作实绩突出,专业成果显著,在本领域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在全系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1.局机关科室业务带头人条件:具有良好的道德素养,主动钻研业务,勇于创新,勤奋敬业,有较强的公共管理能力、工作决策能力、开拓创新能力,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能力,承担区、市重点项目、重点工作,并能高质量高效率完成重点工作任务。
2.事业单位管理带头人条件:具有良好的道德素养、现代管理理念和社会责任感,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工作决策能力、开拓创新能力、专业技术能力,积极探索创新民政事业单位管理的思路和方式,在提高民政事业单位的管理水平和发展能力上取得突出成绩,或在行业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获得过市级以上奖项或荣誉称号。
3.专业技术带头人条件:具有良好的道德素养、学术品德和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提出并组织实施对改进工作促进业务发展有效的思路措施,或发表过学术专著、论文,主持与民政事业发展密切相关的科研课题,或获得过市级以上科研奖项或专业技术荣誉称号。
4.高技能带头人条件:具有良好的道德素养和较高的技能水平,在民政领域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中发挥重要作用,总结出先进操作技术方法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培养后备技能人才,传授技艺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或在直接面向群众提供一线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获得过市级以上技能奖项或荣誉称号。
第五条 民政业务带头人确认程序
(一)民政局印发开展民政业务带头人选拔确认工作的通知,明确申报名额和相关要求;
(二)本人申请或组织推荐,经各处室、基层单位组织初评,择优确定推荐人选,将《银川市民政系统业务带头人推荐表》和成果材料报市民政局;
(三)市民政局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初步人员,报民政局党委会议研究;
(四)对党委会议确定的入选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五)民政局发文确认民政业务带头人选拔结果,颁发《市民政系统业务带头人》证书。
第六条 培养和待遇
局系统各单位要加强业务带头人的培养,原则上,每个专项业务选拔培养1-2名带头人或带头人培养对象。根据加强业务能力建设需要,积极为业务带头人的培养发展创造必要条件。具体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一)优先安排各种方式的进修培训;
(二)资助出版、发表业务专著和课题研究论文、调研报告;
(四)资助购置用于业务研究所必需的图书资料或设备等;
(五)安排休养休假;
(六)不定期组织开展集中外出考察活动;
(六)作为科级或县处级干部培养对象;
(七)举行经验交流会或工作总结会,对成绩突出的业务带头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八)优先推荐业务带头人参加国家、自治区和银川市各类表彰活动、奖项评选、课题申报等;
(九)编辑出版“民政业务带头人风采”丛书,展示民政业务人才的突出业绩和重要成果,为民政事业发展积累宝贵经验。联合相关媒体,重点宣传报道业务带头人才的典型事迹,扩大其影响,在全社会树立民政部门的良好形象。
第七条 组织管理
(一)民政业务带头人选拔培养工作在局党委领导下,由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实施,综合处具体负责业务带头人的选拔、培养、联系、协调、服务和管理等工作。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工作。
(二)建立民政业务带头人才信息库,对业务带头人成长进步情况及时追踪。考核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由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行使考核职责,全面考核专业带头人的德、能、勤、绩,重点是工作实绩和业务能力,并建立考核档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1.政治思想道德表现;
2.公开发表的论文、论著或编著的业务教材;
3.有关课题研究成果;
4.指导青年后备人员情况;
5.承担的重点项目、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6.获得荣誉情况。
(三)对民政业务带头人实施动态管理,实行能进能出的管理机制。对经考核不适宜继续作为民政业务带头人的,将不再纳入民政业务带头人才信息库,并在一定范围内正式发文通告。对新涌现出来的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要及时充实到专业带头人的队伍中来。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综合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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