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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伊波与你公司保险福利等争议一案(京门劳人仲字[2026]第929号),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案件《申请书副本》、《立案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等。伊波的仲裁请求为:1、确认2023年4月13日至2023年11月30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2023年5月17日至2023年11月30日工伤医疗费4589元;3、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2000元;4、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5649元;5、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000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此案定于2026年7月27日上午9:30在本委(北京市门头沟区中门寺南路3号院1号楼,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16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请你公司准时出庭,如届时不到庭参加审理,本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进行缺席裁决。
联系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中门寺南路3号院1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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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北京市门头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