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银川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市民政局
2019年5月18日
银川市民政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公开行为,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基层单位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拟在局开设的互联网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公开平台和公众网络媒体公开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由提出公开的科室主管自审后,报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进行审批,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四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据《国家秘密及其秘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汇编》、《银川市民政局涉密事项一览表》进行审查。
第五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1、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2、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3、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六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七条 对审查同意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局综合处负责在局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相关信息平台上发布,相关责任人做好信息发布登记记录。
第八条 局保密委员会每月对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九条 对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违反有关保密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