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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6/05/31 2.6k 阅读 423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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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08/2016-01628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2016-06-01
责任部门:银川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6-06-01
名 称:关于贯彻落实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银川市政府《关于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的实施意见》(银政办发[2016]3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施保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农村低保补助水平,更好地保障和改善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现就贯彻落实《实施意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意见》的重要意义

  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是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落实精准脱贫攻坚任务的重要举措,对于保障城乡群众享有同等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日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精心组织,确保《实施意见》稳步推行,使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二、按要求做好农村低保对象分类工作

  《实施意见》自2016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科学制定调整方案,严格遵循政策规定和程序规范,在低保准入条件不变的基础上,抓紧组织力量,按照《实施意见》确定的分类标准,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进行全面调查摸底,重新准确界定保障范围和补助类别,分类建立低保对象档案。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务必于2016年6月底前完成分类调整工作并将调整后的分类保障统计名册(电子版)报市民政局低保中心备查。

  三、依据调整后的城市低保标准分类调整提高农村低保补助水平

  按照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扶贫办印发的《关于提高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宁民发[2016]38号)要求,从2016年4月1日起,我市城市居民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3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40元。参照此标准,依据本《实施意见》规定测算,农村A类重点保障对象应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为每人每月440元;农村B类特殊保障对象应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为每人每月308元;农村C类基本保障对象应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为每人每月220元。上述分类补助标准从2016年7月开始执行,所需补助资金,各县(市)区可在滚存结余的城乡低保金中统筹使用。三区低保资金不足的,可报市民政、财政审核同意后按《实施意见》规定比例予以补助。

  四、加强督导检查,切实做好提高农村低保补助工作

  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涉及困难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与社会稳定,各县(市)区民政和财政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认真部署,及时将此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确保补助资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既不能因财政困难将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排除在外或降低类别,也不能随意扩大范围,加重财政负担。低保资金的管理要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虚列、转移、截留、挤占和挪用。市民政局将牵头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适时对《实施意见》的落实及低保金发放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上报市政府。

  银川市民政局 银川市财政局

  2016年6 月1日

附件: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