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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640100-108/2014-00767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 发布机构: | 银川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4-08-02 |
| 责任部门: | 市民政局 | 发布日期: | 2014-08-02 |
| 名 称: | 关于同意成立银川滨河新区小孔明学校的批复 | ||
关于同意成立银川滨河新区小孔明学校的批复
银川滨河新区小孔明学校:
你们《关于成立银川滨河新区小孔明学校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同意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
一、你单位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后,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章程进行活动,自觉遵守非营利性原则,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二、依照有关规定,凭《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尽快办理刻制印章、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开立银行账户等手续。
三、建立健全内部自律机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并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各项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银川市民政局备案。
四、你校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银川市教育局。学校的业务活动、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对外交往、接受捐赠、资助和按章程开展活动等要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此复。
银川市民政局
2014年8月2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