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发文单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
- 实施日期:2025-04-10 00:00:00
- 成文日期:2025-04-09 00:00:00
- 废止日期:2025-10-10 00:00:00
- 索引号:11Q000/ZK-2025-000035
- 发文序号:京平政发〔2025〕11号
- 有效性:失效
- 附件: 关于印发《平谷区政府投资采购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pdf:/pgqrmzf/zwxx0/zcwj71/qzfwj4/1079806/2025050615264624095.pdf
(失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谷区政府投资采购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5年04月10日 作者:平谷区政府 来源:区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公司:
《平谷区政府投资采购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9日
平谷区政府投资采购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和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使用政府投资资金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服务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政府投资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融资资金以及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项目参照政府投资项目执行。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区招标投标工作,对权限内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方案核准意见执行情况、招标公告公示信息发布行为,以及各类媒介违规发布或转载招标公告公示信息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区财政局负责指导、监督本区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类项目、依法不招标的工程类项目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区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负责对本行业领域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受理并依法处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具体职权划分如下:
(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项目,以及新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包括新建城市道路、公用事业、环境卫生等)及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区水务局负责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区园林绿化局负责生态保护修复、城乡绿化美化、植树造林等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区城市管理委负责城市景观照明项目、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出让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五)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行业内项目以及村集体使用自有资金实施的工程项目和产权经济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其中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施项目招投标活动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监督管理。
(六)区商务局负责商业行业内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七)区政务和数据局负责信息化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八)区交通局负责县级以下公路(不含县级)等交通行业内项目(含区属铁路项目的修缮、改造)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九)区国资委负责区属国有企业实施的采购项目(与工程无关的货物、服务采购)及国有资产产权交易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平谷分局负责地质灾害、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林权交易等自然资源交易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区发展改革委下设平谷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为区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平台、场所、设施和相应技术支持与服务。负责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平台建设、运行及维护,统一公布公共资源交易公告、交易结果等相关信息,为交易各方主体、监管和监察部门提供相关信息查询。
第八条 建立区招投标行政监督协调机制,由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平谷分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务局、区园林绿化局、区商务局、区城市管理委等相关部门参加,负责研究本区招投标行政监督的重要事项,沟通协调有关监督工作,组织开展招投标执法检查和联合调查。
第九条 对于无法确定行政监督部门的项目,通过区招投标行政监督协调机制研究确定,协调机制仍无法确定的,由项目单位报区政府确定行政监督部门。
第三章 招标范围与方式
第十条 符合国家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政府采购项目依据区财政局每年发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确定。
第十一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应当依法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四章 招标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前,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方案(包含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经核准的招标范围和方式等发生改变的,招标人应当到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政府采购中货物、服务类项目招标前,招标人应当取得区财政局资金批复。政府采购中工程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前,招标人应当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依法发布招标计划、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在规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公告期或邀请书发出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和标准、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等内容,且不得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十五条 区内政府投资和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的下列活动,应在交易中心集中进行。市政府或上级行政监督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开标。
(二)评标。
第十六条 400万以上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不能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项目)进入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活动,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入场审核。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持批复文件等资料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入场申请,符合入场交易条件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在1个交易日内受理通过。
第十八条 审核通过的入场项目,招标人在平谷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系统办理入场登记,交易中心应当根据投标人的申请,及时安排交易场所。
第十九条 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在交易中心办理业务的,代理机构的办事人员应为本机构的在职人员,并出具代理合同、委托书、本人身份证等文件。
第五章 投标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六章 评标与中标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招标人应委托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将其发现的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招标人代表应为本单位熟悉相关业务的在职人员,国家或上级行政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从北京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和比较,并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委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委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评审结果。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中标结果应及时在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和法定媒介公示。
第二十六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七条 交易中心应记录、制止和纠正违反场内行为规范等现场管理制度的行为,发现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区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第七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招标人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八章 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不得任意增加招标投标审批事项,不得非法干涉或者侵犯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确定开标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等事项的自主权。
第三十一条 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招标人必须进行招标而不招标或以任何形式规避招标的;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或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或不在指定媒介发布的;在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二)招标代理机构泄露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保密情况和资料的,或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与招标人串通投标,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采用其他弄虚作假形式谋取中标的。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贿赂,或向他人透露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保密情况和资料的。
(五)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他人、分解后转让他人,或私自将项目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的。
(六)未按要求进入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交易中心开标、评标的。
(七)其他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行政监督部门负责监督评标专家在我区各行业内有关评标活动中的行为,开展日常考核评价,依法查处评标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
交易中心应做好场内评标活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对评标专家在区交易平台内参与评标活动中报到、上交通讯工具等情况予以记录;发现评标专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 区发展改革委将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行为纳入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违法违规公告中,记载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平谷区政府投资采购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京平政发〔2018〕3号)同时废止。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