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你单位报来关于马海萍等同志参加工作时间认定报告已收悉。根据政策规定,并查阅个人档案和相关资料记载,经会议研究决定,张影等同志参加工作时间认定批复如下:
姓名 性别 单位 工作时间
马海萍 女 个人申请 1987年6月
刘月明 女 个人申请 1987年6月
柴金霞 女 个人申请 1988年1月
宋建宁 男 个人申请 1978年1月-1982年12月
齐炳彦 男 个人申请 1984年10月-1986年10月
谢富宁 男 个人申请 1975年8月-1992年6月
马华仁 男 个人申请 1987年2月-1990年7月
杨建明 男 个人申请 1980年12月-2002年12月
请相关单位接到批复后予以认真办理。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