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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640100-108/2017-04186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 发布机构: | 银川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7-04-11 |
| 责任部门: | 市民政局 | 发布日期: | 2017-04-11 |
| 名 称: | 关于同意成为银川恩次方社会组织服务与评估中心业务主管单位的复函 | ||
关于同意成为银川恩次方社会组织服务与评估中心业务主管单位的复函
银川恩次方社会组织服务与评估中心:
你们《关于注册银川恩次方社会组织服务与评估中心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同意我局作为你中心的业务主管单位。请按照规定到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登记手续。
你单位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后,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章程进行活动,自觉遵守非营利性原则,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要严格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举行重大活动、接受境外捐赠、资助要向银川市民政局报告,并接受银川市民政局及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要建立健全内部自律机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并将各项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准备完善,尽快办理登记手续。你单位的业务活动、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对外交往、接受捐赠、资助、年度报告和按章程开展活动等要接受银川市民政局的指导、监督。
此复。
银川市民政局
2017年4月1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