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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640100-108/2016-04099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 发布机构: | 银川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6-10-13 |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民政局 | 发布日期: | 2016-10-13 |
| 名 称: | 关于做好2016年城乡低保户和部分优抚对象冬季采暖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 ||
关于做好2016年城乡低保户和部分优抚对象冬季采暖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区民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银川市城乡低保户和部分优抚对象冬季采暖费补贴办法》(银政发[2012]99号,以下简称《采暖费补贴办法》),确保城乡低保家庭冬季正常取暖,体现市委、市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爱,现就做好2016年冬季采暖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界定城市冬季采暖费补贴标准。根据《采暖费补贴办法》规定,我市城市低保户冬季采暖费补贴标准按照其领取低保金补差额高低确定。由于贯彻执行《关于提高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宁民发[2016]38号)精神,从2016年4月起,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440元/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3150元/年,因此低保家庭月人均补差金额也随之发生了变化。月人均补差额占城市低保标准75%以上,即为月人均补差330元以上的低保家庭(补差含银川市增发的每人每月20元低保金,下同);月人均补差额占城市低保标准50%—75%,即为月人均补差220元—329元的低保家庭;月人均补差额占低保标准50%以下,即为月人均补差219元以下低保家庭。上述家庭按照《采暖费补贴办法》规定,给予相应标准冬季采暖补贴金。
二、特困供养中的“城市三无人员、农村散居五保户、孤儿”,仍然按照《采暖费补贴办法》规定给予相应标准的采暖费补贴。
三、请三区民政局接此通知后,要尽快启动今年城乡低保户和部分优抚对象采暖费补贴工作,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低保专干对《采暖费补贴办法》,进行认真学习,熟知补贴办法的范围、标准、程序。
四、请三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乡镇)要本着对政府负责、对补贴对象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采暖费补贴办法》界定的范围、标准、程序对低保户、部分优抚对象进行逐户逐级审核。发现不按照规定审核、不按照要求填写相关信息数据,延误冬季采暖补贴整体工作的,退回重新进行审核上报,并予以问责。
五、为尽早兑现城乡低保对象和部分优抚对象冬季采暖补贴,请三区民政局务必于11月10日前将审核好的发放名册和汇总表报送市低保中心进行复核。
银川市民政局
201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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